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的好坏是反映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适应我院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实验水平及管理水平,依据西京学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实验室的工作重点是培养高质量的学生和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确定实验室的建设规模及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工作方针,确保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西京学院“陕西省混凝土结构安全与耐久性重点实验室”制定,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凡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或利用实验室场地和设备的教师与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陕西省混凝土结构安全与耐久性重点实验室属校、院两级管理的单位,由土木工程学院具体负责管理。陕西省混凝土结构安全与耐久性重点实验室由学院直接领导。
第六条 陕西省混凝土结构安全与耐久性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三、任务
第七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陕西省混凝土结构安全与耐久性重点实验室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准备,并有计划地开足实验课。要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使实验开出率分步达到100%。
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随着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增加设计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要逐步创造条件,对全校学生实现全天候开放,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实验工作。既要注重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又要注重应用科学和开发性科学研究,还要结合教学和科研需要,研制某些仪器设备和元件、材料、试剂等。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陕西省混凝土结构安全与耐久性重点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陕西省混凝土结构安全与耐久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及学院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陕西省混凝土结构安全与耐久性重点实验室应根据总体规划及教学、科研任务,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发展规划,逐步更新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现代化水平。
第十四条 陕西省混凝土结构安全与耐久性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及购置、更新、调拨、借用、报损、报废,实验室低值易耗品、材料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及保健津贴管理等,应按照西京学院及土木工程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计算机管理,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六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建成国家级实验室创造条件,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有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技术队伍,要选派实践经验丰富,热心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充实实验室工作,并力求稳定,以利于实验室的建设;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实验技术改进及实验的准备工作;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实验工人,从事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加工等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责任,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各司其职,同时要搞好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要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人以各种途径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九条 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六、奖惩
第二十条 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对成绩突出、工作先进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时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工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教学直属部门及个人,应按西京学院土木工程学院《教学、科研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进行处理。